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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企业搬迁申请辞职能否获补偿吗?

问:
我们厂搬迁到离市区比较远的地方,为了解决职工上下班的问题,我们出资借了大客车专门用于班车接送职工上下班。可是职工小徐认为每天上下班实在太远,提出由于企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可我们认为公司给提供了班车,并没有达到合同无法履行的地步。请问,员工因企业搬迁申请辞职,我们公司应当支付补偿金吗?
答: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工厂的地址发生了变化,小徐上下班路程比较远,但是企业已经想方设法专门出资借了大客车每天接送职工,保证职工每天能正常上下班,并未到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地步,故你们厂无需支付给小徐经济补偿金。(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