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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未婚先孕,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问:
王某任某印刷厂会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王某怀孕,厂方让其回家休息,几天后又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某印刷厂辩称,王某是非法同居怀孕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且怀孕后未告知单位,责任应由其承担。请问,未婚先孕,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
不能解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也没有明确说明怀孕是解除劳动关系前得知还是在其之后知道的。总之,王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该厂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