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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问:
小李在某商店工作多年。2013年,由于违法经营,当地工商部门吊销了商店的营业执照。之后该商店向桑某送达了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随即小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商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请问,小李的要求合法吗?
答:
合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事由,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