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问:
为了方便照顾宝宝,小黄找了一份兼职会计的工作。公司和她达成了口头约定,小黄每周二、五来公司工作,每次8小时。一天下午,小黄外出公干,在一个路口和一辆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了右手手臂骨折。伤情稳定后,小黄和公司商量,希望公司能为她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公司以小黄和公司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工伤认定申请。请问,小黄的情况属于劳动关系吗?
答:
属于劳动关系,公司的说法错误。依照小黄的情况,小黄每周去公司工作两天,每天8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特点,而根据有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合法的用工形式,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公司应当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