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有试用期吗?
问:
孙某应聘W公司,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孙某的用工方式为非全日制,W公司按照每小时70元的标准给孙某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作为新入职的孙某需要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方能成为W公司的正式员工,在试用期间其工资调整为60元/小时,后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要求W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补足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请问,孙某的要求合理吗?
答:
孙某的要求合理。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无论非全日制员工与企业之间约定的用工期限有多长,都不得设立试用期,故该公司约定3个月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W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水平补足孙某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70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