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就业证的涉外劳动合同有效吗?
问:
熊某为意大利公民,在上海A公司任总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即将期满时,A公司对熊某工作能力不满,表示要降低熊某的工资标准,熊某拒绝。于是A公司向熊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停止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熊某提出诉讼,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相应工资。A公司辩称,熊某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致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请问,未办理就业证的涉外劳动合同有效吗?
答:
无效。未取得就业证的涉外劳动者不具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其所签劳动合同当然无效,熊某、A公司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双方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条款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并无不妥。(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5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