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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问:
张某以非全日员工的身份在A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张某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1点30分。张某觉得自己完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且仍有余力,所以又到B公司应聘了一份工作,上班时间刚好为每天下午2点至5点。后来,A公司发现张某在B公司上班,遂要求张某辞去B公司工作,张某有些不愿意。请问,张某必须辞职吗?
答:
张某无需辞职。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与一个甚至多个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可。本案中,张某作为非全日制员工同时与A公司、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张某也及时的完成了A公司的工作任务,并且一个在上午一个在下午,并没有对其工作产生任何不良的影响,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张某辞去B公司的工作。(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69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