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改制,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问:
唐某于1989年7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后甲公司经批准改制为乙公司,唐某与甲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领取了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唐某与乙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后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唐某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系承继的用人单位,他在两个单位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要求与乙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公司不同意签订,他们认为改制后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先前的工作年限不应当计算,唐某不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请问,工厂改制,唐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吗?
答:
唐某的工作年限不应当连续计算。甲公司在企业改制时已经和唐某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唐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能与之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所以唐某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乙公司可以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0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