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热门问答  >  劳动人事  >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财产争议
子女抚养
重婚同居
离婚争议
亲属扶养
继承纠纷
劳动人事
劳动争议
工伤争议
加班假期
社会保险
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
先予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保全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
服务合同
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房屋土地
房屋买卖
土地纠纷
房屋租赁
地产开发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债权纠纷
法定之债
公司事务
设立变更
重组清算
股权纠纷
合并分立
公司管理
合伙纠纷
侵权纠纷
产品质量
交通事故
人格侵权
劳务侵权
人身伤害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定金保证
金融证券
证券纠纷
银行保险
理财信托
信用证

工厂改制,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问:
唐某于1989年7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后甲公司经批准改制为乙公司,唐某与甲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领取了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唐某与乙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后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唐某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系承继的用人单位,他在两个单位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要求与乙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公司不同意签订,他们认为改制后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先前的工作年限不应当计算,唐某不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请问,工厂改制,唐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吗?
答:
唐某的工作年限不应当连续计算。甲公司在企业改制时已经和唐某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唐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能与之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所以唐某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乙公司可以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0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