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严重失职的员工,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问:
关先生于2013年6月应聘至某酒店从事保卫工作,担任保安主管,在职期间,关先生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入住酒店,事后,酒店将其降职至保安员,关先生不服,未去新岗位工作,现酒店以关先生擅自将外来人员留宿在酒店的严重失职行为,同时不服从岗位调动为由,提前解除了和关先生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通知送达给关先生。请问,酒店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答:
第一,作为劳动者的关先生在劳动合同期间,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酒店建立了工会组织,酒店以前述事由解除和关先生劳动合同的,要事先将理由通知给工会,并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同通知工会,否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通知工会的,要尽快补正有关程序,此时,劳动者再以程序违法为由提成赔偿要求的,法院将不会支持。(胜粟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12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