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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口头辞退还是自动离职,该由谁证明?

问:
怀孕两个多月的王女士突然被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她认为不合理,不同意调岗,坚持在原岗位上班。公司随后取消了她的指纹打卡考勤资格,封存了她原来使用的电脑。最后,公司以她“未到新岗位报到、旷工”为由,按自动离职处理,炒了她鱿鱼。王女士要申请劳动仲裁。请问,王女士需要证明自己不是自动离职吗?
答:
不需要。公司单方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主张是王女士自动离职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王女士无需证明此事实。(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