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厂产品替代现金发放工资合法吗?
问:
某工厂转产开始生产取暖器,因在市场上难以销售,工厂研究决定将取暖器以每台200元的价格的发售给公司职工,货款从公司职工的工资中扣除。该厂职工韩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公司全额发放其工资。但公司领导坚持以抵债商品抵发工资。请问,该厂的做法合法吗?
答:
不合法。工资是对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回报,同时也是劳动者维持生存的基础。公司尽管是降价销售,但以实物代替工资发放,职工很难兑换其他生活所需。这个做法完全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该厂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以产品替代货币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50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5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