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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注意事项

问:
公司今有一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因为是退休返聘公司一直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现该员工因为年纪较大,与公司提出离职。由于该员工涉及到公司较多商业机密,所以计划和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请问:
1、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可以具体限制员工哪些行为?
2、竞业限制金额的发放与其工资的比例关系是什么?是否可以一次性发放?
3、竞业限制期限是否有法律规定?
答:
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需要注意:
(1)如果在劳务合同终止且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额外支付员工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数额可自行约定。
(4)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要求该员工是掌握公司商业机密的核心员工),其所保有的商业秘密需满足法定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以限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
(1)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2)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二、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要约定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则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每月的支付标准:可自行约定,但不低于“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如果按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合同终止后按月支付,如果欲一次性支付,法律也不禁止。
三、竞业限制期限长短可自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从合同终止时起算)。
(胜粟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6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7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8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9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