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约定的发放年终奖要求由谁举证?
问:
郭某(乙方)任职于A公司(甲方),其与该公司签订《关于工资待遇的协议》,约定:“甲方将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对于乙方的全年工作进行评定,如果乙方年终绩效考评结果为C以上(即A、B、C)的员工,甲方将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发放年终奖,并且不低于5万元。如果乙方工作表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支付部分年终奖或不支付任何年终奖。”后郭某于2014年12月2日离职。双方因年终奖产生纠纷,诉讼中郭某主张自己绩效考核为A,达到发放年终奖要求,而公司一方则不予认可,该事项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答:
该事项证明责任应由郭某承担。首先,企业有权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单位奖金发放政策、设定奖金发放条件。本案中,A公司规定其员工只有工作到年底并在绩效考评中结果为C以上方能计发年终奖,该规定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决定范畴。郭某需要对于自己年终绩效考核达到C以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胜粟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第2条 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17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