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未续签,用工单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
2012年1月,一医药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同时期,王滔作为派遣员工被派遣到该公司从事秘书工作,并且与派遣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每月3000元。2014年1月,合同到期后,因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续签劳务派遣协议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该医药公司未继续与派遣公司续签派遣协议。但王滔却还在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未续签,用工单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和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同时到期后,如不再续签,那么以前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就此结束。如原派遣人员仍在用工单位工作,该用工单位亦支付其劳动报酬并进行管理的,则劳动者与该用工单位双方实际上已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本案就属于上述情况,故该医药公司应按每月双倍的工资对王滔进行赔偿。(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