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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周日加班吗?

问:
某公司经劳动部门批准已实行以月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因其他职工病休,公司要求某轮休女工顶班,遭到拒绝。该女工被公司定为旷工,遭到违纪处罚,按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除扣除当日工资外,还要扣除当月的部分奖金。该女工认为周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职工有权拒绝,故自己并未违纪。请问,综合工时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周日加班吗?
答:
可以要求,企业对此事的处理正确。虽然该女工周日本应轮到休息,该企业在其他职工病休的情况下,要求该女工上班,没有违反任何规定;且如果该女工上班,该周日虽为休息日,但在综合工时制下应视为正常工作。但企业要求女工加班前该与女工协商,女工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的。(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6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