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劳动者,非全日制职工可否享受带薪年假?
问:
李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非全日制杂工,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每15天结算一次工资。后来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但公司辩称双方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李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问,李某可否享受带薪年休?
答:
不可以。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而“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所以,带薪年休假制度适用的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李某与安康公司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3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4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