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消权?
问:
2011年4月,张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后林某因忙于事业一直没有向张某催讨。2013年12月,林某从张某处进了8万元的货物,货款未给付。2014年10月,张某向林某催讨该笔货款,林某提出以张某尚欠的10万元借款进行冲抵,被张某以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林某对于自己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消权?
答:
可以。因为: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不意味着债权人实体债权的丧失,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互享到期债权的种类、品质相同,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就可以行使抵消权。(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