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贷公用”的还款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问:
A公司以公司职工程某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程某向银行出具了A公司委托程某贷款的委托书,某银行接受了委托书,与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将款项汇入A公司在该银行开设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某银行向A公司与程某催讨,A公司以其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而拒绝,而程某则以其不是实际用款人而拒绝还款。对于这笔“私贷公用”的款项,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答:
应当由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
A公司与程某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虽然程某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但某银行知晓A公司与程某的委托关系,并将借款汇入A公司在该银行中设立的账户,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为A公司。因此,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A公司与银行,A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