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公司债务人?
问: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程某为A公司股东,占有A公司10%的股权。B公司欠A公司货款计300万余元。因B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为好友,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催讨货款。现该笔欠款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程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归还欠款呢?
答:
可以。程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B公司不偿还欠款而A公司怠于追偿,如果程某不起诉,会导致A公司对该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情况紧急下,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B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法院判决的结果最终直接由公司承担。(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