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吸收入股是否有效?
问:
王某与刘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持有80%的股份,刘某享有20%的股份。后王某与田某签订了吸收入股的协议,田某出资30万元入股该公司,刘某对此并不知情。因王某一直未将田某变为公司股东,田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吸收入股的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出资款30万元。究竟王某与田某签订的吸收入股的协议有没有效?
答:
无效。理由是,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才能进行。虽然王某持有公司80%的股份,是公司大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条件,但公司是由王某和另一股东刘某共同出资成立,即使刘某只持有公司不到三分之一的股权,但王某吸收田某入股,必须召开股东会表决或经过刘某的书面同意。因刘某对吸收田某入股的事并不知情,故田某与王某签订的吸收入股协议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增资的强行性规定,应属无效。(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37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41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3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合同法》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