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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约定“离职员工持有的股权必须转让”是否有效?

问:
李某为A公司员工,并持有A公司2%的股份。李某从A公司离职退休后,A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离职员工持有的股权必须转让”为由,向李某发出了关于退股的通知。李某不同意退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A公司章程中“离职员工持有的股权必须转让”的约定无效。李某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答:
可以。理由是,
股权属于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股东对其享有的股权有处分权,该权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判决,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或剥夺。而公司章程虽然可以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其不能对股东是否进行股权转让这一实体权利进行规定。故A公司章程中“离职员工持有的股权必须转让”的约定是对股东权益的侵犯,应当无效。(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通则》
第75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