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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问:
徐某、王某、江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徐某出资30万元、王某出资30万元、江某出资40万元。其中,徐某以货币出资,王某与江某分别以其所有的汽车和房屋出资,但二人都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无力还款,刘某便起诉徐某、王某、江某三人,要求三人还款。请问,徐某、王某、江某对该笔借款应当如何承担?
答:
因徐某以货币出资,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而王某、江某在出资过程中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构成出资不实,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对刘某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故王某、江某应当应以其各自的未实际履行的出资数额为限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