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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能否以劳务出资?

问:
蒋某、王某、钱某决定共同开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蒋某与王某提供了公司注册所需的资本和其他一切的费用,而钱某则负责办理公司成立、员工招聘等全部手续。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发展良好,而蒋某、王某与钱某之间发生了矛盾,不愿意让钱某参与利润分红。钱某得知后认为其在公司设立时是以劳务出资,应当享有股东权利,参加公司的分红。究竟钱某在公司设立时能否以劳务出资,享有股东权利呢?
答:
不能。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设立人不能以劳务作为股东的出资。故钱某不能要求获得公司的利润分红,其仅能通过要求公司对其为公司付出的劳务给予合理的报酬来进行救济。(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