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贷款用于子公司,债权人能否向子公司追偿?
问:
B公司为A公司投资建设的子公司,有独立的董事会和章程。后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万。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向A公司催债未果,经查,A公司贷款实际用于B公司经营,并将主要资产转移至B公司,且B公司经济效益良好,A公司资产则不足以偿债。此时,银行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这笔债务?
答:
可以。理由是,
子公司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并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但在本案中,因A公司将巨额贷款实际用于其子公司B公司经营,并将其主要资产转移至B公司,A公司成为名以上的公司,司法实践中,可认定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人格混同。鉴于A公司已经丧失偿债能力,就有理由判定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称为共同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14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