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法定负责人越权签订合同,总公司是否要担责?
问:
B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 A公司有规定,凡是合同金额在50万以上的大额交易,分公司负责人应上报总公司确认后,才可签订合同。但B公司的法定负责人张某未上报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了金额为80万元的购销合同,并擅自处理了所购货物,携款跑路。C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货款,A公司便以张某签订合同未上报公司,违反规定为由拒绝。C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呢?
答:
可以。理由是,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本案中,因张某是A公司的分公司即B公司的法定负责人,其依法对外享有分公司的代表权,而A公司的限制规定属于公司的内部规定,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A公司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C公司与张某订立合同时,已知晓A公司的内部规定,且对张某越权行为很清楚,否则以张某的身份足以使C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张某的代理后果应当由A公司承担。(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14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合同法》
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