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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问:
B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有自己的营业执照。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后C公司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则称自己为分公司,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其与C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拒绝履行合同。B公司自行与C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
有效。理由是, B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公司,在经登记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可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即B公司可在其经营范围内与他人签订合同,因此,只要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那么该份合同合法有效。(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35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