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离婚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问:
我和妻子结婚三年,婚后生有一子。后夫妻感情不和,我怀疑妻子和他人有婚外情,经亲子鉴定,查实孩子并非我亲生。我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以前的孩子抚养费,请问,我能否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
生育与男方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孩子,并在婚后予以隐瞒的,女方是过错方,侵犯了男方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对男方的精神构成伤害,男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28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