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定期看孩子?
问:
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后,王先生取得对孩子的抚养权。但王先生一直拒绝张女士探望孩子的请求,请问张女士是否有权利定期看望孩子?
答:
有权利。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因为双方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子女关系。对此,另一方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议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但是夫妻一方中存在不适宜探望的事宜时,由人民法院终止其探望,不适宜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权。(胜诉360编辑:马明锐)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