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获得监护权的一方未尽到监护义务,另一方要如何救济?
问:
马先生与张女士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张女士取得孩子的监护权。但张女士在抚养孩子期间疏于监护,使得孩子多次受到人身伤害。请问马先生可以怎么做?
答:
马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获得监护权一方未尽到监护义务,不利于子女的合法权益时,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监护权。(胜诉360编辑:马明锐)
【相关法律条文】
1、《民法通则》
第18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民通意见》
第20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责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53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