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有无快捷有效途径强制其支付?
问:
马女士与王先生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孩子由马女士抚养,王先生答应每个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离婚后,王先生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现孩子因病需要交纳5000元医药费,有无快捷有效的方法帮孩子追讨回王先生应付的抚养费?
答:
可以由马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这样就可以不必等到走完繁琐的诉讼程序就可以取得抚养费。(胜诉360编辑:马明锐)
【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
第37条
第一款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民事诉讼法》
第106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第107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