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热门问答  >  婚姻家庭  >  财产争议
婚姻家庭
财产争议
子女抚养
重婚同居
离婚争议
亲属扶养
继承纠纷
劳动人事
劳动争议
工伤争议
加班假期
社会保险
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
先予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保全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
服务合同
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房屋土地
房屋买卖
土地纠纷
房屋租赁
地产开发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债权纠纷
法定之债
公司事务
设立变更
重组清算
股权纠纷
合并分立
公司管理
合伙纠纷
侵权纠纷
产品质量
交通事故
人格侵权
劳务侵权
人身伤害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定金保证
金融证券
证券纠纷
银行保险
理财信托
信用证

婚后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
我与妻子打算协议离婚,欲约定,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个人,但不知道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具体指哪些?
答:
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婚前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仍为个人财产;
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第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六,夫妻一方是军人的,其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第七,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19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13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