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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增值,如何分割?

问:
赵女士和李先生结婚三年,如今婚姻走到了尽头,协议离婚,对于两年前购买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互相争夺,当初15万元购买的,现在已增值到30万元,李先生认为,这是当初单位分给他的,购买时用了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所以离婚时应该分割15万元,但赵女士认为应该分割房屋的实际价格,到底应该怎么分割呢?
答:
该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济适用房,法院一般会对其按市价进行分割,以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20条第一款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30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