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问:
常先生和马女士2011年协议离婚,在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共同的房产一套归未成年的女儿所有,女儿随马女士生活,房屋暂由马女士和女儿居住。离婚后,常先生与他人结婚,马女士要求常先生将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时遭到拒绝,并要求撤销当初的赠与,请问,若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吗?
答:
一般不会。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赠与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