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开账户炒股,婚后增值,离婚如何分割?
问:
毕先生与肖女士结婚前,为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30万,婚后,毕先生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50万,问,离婚时,如何分割该股票收益?
答:
毕先生婚前炒股本金30万,离婚时账面余额为50万,其投资收益部分20万,由于毕先生在婚后不断买进卖出,属于人为带来的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