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婚姻登记的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从何时认定?
问:
潘女士和吕先生于2003年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皆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直到2010年才考虑补办婚姻登记,对于2003年到2010年间,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
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如果双方在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时,做出补办结婚的声明,则婚姻效力追溯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开始,此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期间从2003年起算;
如果并未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则认定婚姻关系的效力“向后”发生,此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期间从2010年补办婚姻登记时起算。(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4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35条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