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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条款有效吗?

问:
我和丈夫协议离婚,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的条款。请问,该条款有效吗?
答:
通常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并在最后约定“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应视为双方分割财产后的一个兜底条款,即在对价值较高的房产、车俩、存款等共同财产分割以后,还有一些个人物品及价值较小的财产,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一一列明,以此兜底性条款对未列明的财产予以处理。可以理解为“财产在谁手中(或在谁名下)即归谁所有”。
但是,一方隐瞒大额财产的,该条款无效,因为隐瞒大额财产构成了欺诈。(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