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为隐名股东的,作为股东的出资应如何分割?
问:
赵女士和欧先生系夫妻,现二人协议离婚,对于欧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A公司的隐名股东的出资的分割,由于该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上发生争议,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
对于夫妻一方作为隐名股东,分割股东出资发生争议时,二人可先进行协商,协议确定分割方案;协商不成的,区分以下情形:
(1)对于出资系隐名股东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明知的,而隐名股东及其配偶均主张继续由名义出资人代持股权的,隐名股东的配偶可以依法分割对名义股东的债权,成为公司的新隐名股东。
(2)对于出资系隐名股东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不知的,而不同意再为隐名股东代持股权的,由名义出资人将其代持的股权中应分割给隐名股东配偶的部分转让给隐名股东的配偶;若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将股权转让款分割给隐名股东的配偶。
(3)隐名股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作为隐名股东的,可以对股价进行评估,由名义出资人折价给付转让款,夫妻就转让款进行分割;或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对外转让股权,名义出资人退出公司,夫妻就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
(4)隐名股东夫妻一方主张继续作为隐名股东的,可依法进行评估,由另一方按照评估价的一半向对方支付补偿款。(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