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如何分割?
问:
张超与郭婕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差异双方因家务琐事夫妻关系不睦。郭婕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郭婕称在二人购房时,向其父亲借款6000元,但未提供证据,张超称虽然借过但已还款,但未提出已归还的证据。请问,此项离婚债务如何分割?
答:
此项债务应有二人平均负担。郭婕主张曾因购房向郭的父亲借款6000元,张超亦认可,则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张超并未就债务偿还情况提供证据,该债务应作为尚未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平均负担。(胜诉360编辑:崔颖)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