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怎么离婚?
问:
我与妻子结婚三年,双方常因琐事争吵不断,后妻子离家出走,至今已经有三年了。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想要解除和她的婚姻关系,该怎么做?
答:
答: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
第一,可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会受理,同时对下落不明一方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对方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可缺席审理、判决。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第二,可向下落不明一方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宣告失踪的申请,法院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后,法院会根据事实作出宣告失踪或是驳回申请的判决。法院如果判决宣告失踪,则另一方可起诉法院离婚,法院会准予离婚。(胜粟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51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
第183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