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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过错的依据?

问:
我与丈夫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我们分居生活,现起诉离婚。我手头有一份丈夫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内容显示丈夫与另一网友互称老公老婆,信息暧昧。该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对方有过错的依据?
答:
QQ聊天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对方有过错的依据。因为:
QQ作为网络聊天工具,不需要采用实名认证,除非能够证明该聊天工具确由当事人使用,才能进而确认该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否则不能作为用来认定对方是否有过错的依据。(胜粟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50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