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
问:
王明与李涵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不是自由恋爱,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还经常殴打李涵。现李涵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但王明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不愿离婚。请问,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
答:
法院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上述情况来看,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甚至发生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破裂。(胜诉360编辑:崔颖)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