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后携彩礼不辞而别,能否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问:
孙先生与赵女士以结婚为目的经人介绍相识,第二天,赵女士以娘家困难为由要求孙先生结婚时给付彩礼8000元,第三天,双方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孙先生随即交付了赵女士8000元彩礼。婚后第二天,赵女士不辞而别。经派出所查证,赵女士的户口本与身份证均系伪造,问,孙先生能否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答:
不能。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只有一种情形,即受胁迫结婚的情形。本案不属于受胁迫结婚的情形,所以不能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39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