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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应具备什么条件?

问:
李先生与马女士结婚后,李先生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李先生认为妻子有扶养自己的义务,而马女士认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自己嫁给李先生,对方不仅不履行丈夫的责任,还得自己照顾他,完全不能接受。请问,马女士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
马女士这样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传统的俚语并非都符合法律的规定,马女士有义务扶养李先生。
扶养义务的履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为前提。与当事人感情的好坏没有关系;(2)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即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与债务的履行存在严格区别;(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不得以约定的形式改变它;(4)夫妻间的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同于国家扶助、社会扶助,后者的权利义务是单向的;(5)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6)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亦不能免除其扶养义务的承担。(胜诉360编辑:马明锐)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20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