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弟妹扶养曾经照顾自己的兄姐之条件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而非“丧失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来源”?
问:
李单与李双是亲兄弟,父母双亡,李单扶养李双长大成人。现李单身患疾病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自己能解决一小部分生活费用。请问,这种情况下李双有义务扶养哥哥李单吗?
答:
有义务。兄姐对弟妹履行了扶养义务后,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兄姐产生扶养义务的条件是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而不是“丧失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来源”。也就是说,“缺乏”比“丧失”要宽松,“缺乏”是指本人尚有一些劳动能力。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兄姐本无扶养弟妹的法定义务,故兄姐将弟妹扶养长大后,法律对弟妹应扶养兄姐的条件,规定得相对要宽松。(胜粟编辑:马明锐)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29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