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养义务的亲属之间,如何认定一方“有负担能力”?
问:
赵颖与赵燕是亲姐妹,父母双亡,赵燕12岁,想要成年的姐姐供其完成学业。赵颖已婚,认为自己所挣工资尚不足维系其家庭基本生活,没有办法扶养赵燕完成学业。赵颖的做法合法吗?
答:
这种情况下认定一方有无“有负担能力”的标准,是看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是否尚有能力(余力)。换句话说,如果兄弟姐妹之间有能力的一方在履行了扶养义务后,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就是有负担能力。反之,就是没有负担能力。(胜诉360编辑:马明锐)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29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