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继承人能否请求确认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问:
穆先生和桂女士2000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子穆某,婚后第十年,桂女士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桂女士的父亲桂先生在得知女儿身亡的消息后,一病不起,于2011年病逝。对于桂先生的遗产发生继承问题,穆某作为桂先生遗产的代位继承人,能否请求法院确认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
本案中桂先生的女儿桂女士先于桂先生去世,桂女士的儿子穆某成为桂先生遗产的代位继承人。
虽然代为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代为继承人不等同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本身。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主体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代位继承人请求确认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继承法》
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2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