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胎儿也有继承权
问:
郭某顺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李某施行人工授精。在妻子怀孕期间,郭某顺因病死亡,生前留下遗嘱将306房屋留给其父母。李某及孩子将郭某顺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分割306号房屋。该处房屋应如何分割?
答:
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婚生子女。对于继承问题,依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306房是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死后,该房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某顺的遗产。而郭某顺在遗嘱中将306房全部处分给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继承法,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57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继承法》
第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