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能否作为债权继承?
问:
周某与黄某均为再婚老人。登记结婚2年后,周某与黄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周某给付黄某3万元的经济帮助费,每年支付1万,分三年付清。离婚一年后,黄某突发脑溢血去世,离婚协议中的经济帮助费还剩2万元未给付。黄某之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能否要求周某继续给付该笔费用?
答:
不能。因周某与黄某的离婚协议中确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对象具有特定性,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者本人,他人无权主张该项权利。在黄某去世后,离婚经济帮助随即消灭,不能当作黄某的遗产来处理,也就不存在将离婚经济帮助费作为债权来继承的问题。(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27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