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热门问答  >  婚姻家庭  >  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
财产争议
子女抚养
重婚同居
离婚争议
亲属扶养
继承纠纷
劳动人事
劳动争议
工伤争议
加班假期
社会保险
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
先予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保全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
服务合同
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房屋土地
房屋买卖
土地纠纷
房屋租赁
地产开发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债权纠纷
法定之债
公司事务
设立变更
重组清算
股权纠纷
合并分立
公司管理
合伙纠纷
侵权纠纷
产品质量
交通事故
人格侵权
劳务侵权
人身伤害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定金保证
金融证券
证券纠纷
银行保险
理财信托
信用证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能否作为债权继承?

问:
周某与黄某均为再婚老人。登记结婚2年后,周某与黄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周某给付黄某3万元的经济帮助费,每年支付1万,分三年付清。离婚一年后,黄某突发脑溢血去世,离婚协议中的经济帮助费还剩2万元未给付。黄某之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能否要求周某继续给付该笔费用?
答:
不能。因周某与黄某的离婚协议中确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对象具有特定性,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者本人,他人无权主张该项权利。在黄某去世后,离婚经济帮助随即消灭,不能当作黄某的遗产来处理,也就不存在将离婚经济帮助费作为债权来继承的问题。(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27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