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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票卖给两个人怎么办?

问:
张某于1997年以2100元的价格在景某手中购买A公司(景某工作单位)股票2000股。A公司在2011年开始还本付息后,张某持股票转让合同没有在A公司查到景某的股票。后查到,景某的股票在1998年再一次转让给崔某,股票的本金利息都被崔某领取了,景某将同一股票卖给两个人。现张某要求景某返还股票款。张某提供了一张景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面有景复军书写的“本人同意转让抚钢股票贰仟元,转让人景*”及张某书写的“受让人张***,97.5.23”及一张景某购买A限公司股权的收据。景某对张某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并否认收到张全斌购买股权的价款2100元,张某未提供其向景某付款的证明。张某能要回股票款吗?
答:
张某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张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双方在1997年进行了股权交易,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已将股票价款支付景某,但景某
辩称其未收到张某支付的股票价款及股票丢失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张某持有的景某所出具的股票转让协议及股权凭证原件,故可认定张某已经向景某支付了股票
价款,景某又将股票转卖他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景某应将股票价款2000元返还张某。(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