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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如何索赔?

问:
张某因对A公司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由于A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虚假陈述了相关信息,使其遭受了虚假陈述的侵害,导致惨重损失。张某购买A公司股票的时间在A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故张某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向张某赔偿损失。对此,张某提供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上载明2012年2月3日,证监会对A公司和责任人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A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有关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的违法行为。A公司应当支付张某的损失吗?
答:
应当支付。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及未披露相关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属于其对重大事件未在适当期限内、未以法定方式进行公开披露的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A公司信息披露日及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产生的损失,与A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作为投资人有权利主张赔偿。(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21条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